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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生效後,奉准延長辦理交代手續期間,不得視同在職人員申請輔購住宅。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1.11.07. 八十一局肆字第405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7日
查「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三點規定:
「輔助購置住宅以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之公教人員為對象。」複查「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十日內,將本條例規定之事項
,移交完畢,如所管財物特別繁多者,其移交期限,得經其機關首長之核准,酌量延長至一
個月為限。又銓敘部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七十一臺楷特三字第六一四七四號函釋:「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後,已無公務人員身份,雖在奉准延長辦理交代期間,除於辦理交代所必
要之範圍,自不能繼續執行職務。」綜上規定,公務人員奉准延長辦理交代期間,不合辦理
申請輔購住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11.07. 八十一局肆字第四0五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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