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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其免職通知書無法送達,可否視同拒收,自拒收之次日起
逾三十日視同放棄復審權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2.02.09. (82)臺華甄四字第07878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2月9日
一、查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
之規定。」另查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
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
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
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又查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規定:「各機關考績案
經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終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受免職處分人員,得於
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左列規定申請復審:一、不服本機關核定者,得向其
上級機關申請復審,其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二、不服本機關或上級機關復
審之核定者,得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至於經辦理專案績免職之公務人員,如故
意規避致使考績通知書無法送達,或並未行蹤不明,如故無法收受考績通知書時,其
免職處分應如何執行,考績法規雖未作明確之規定,惟依上開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二、本案某甲因無故曠職累積達十日以上,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惟某甲均以
不在未收受,經郵局通知亦未前往領取,致考績通知書無法送達,如其拒絕受領而無
法律上之理由,則某甲服務機關將考績通知書留置於某甲處所,以為送達;如有難以
留置情事,亦得將考績通知書寄存送達地之鎮公所或警察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記
明寄存文書之處所,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以為送達。如某甲未於免職通知
書寄存送達三十日內提出復審,其免職即告確定。(銓敘部82.02.09. (82)臺華甄
四字第0七八七八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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