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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請分娩假期間可否提前上班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3.05.23. (83)臺華法一字第09990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5月23日
     一、查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 」
       是以,對於公務人員分娩假得否分段或延後申請,及是否得以發給加班費鼓勵其於分
       娩後自願提前銷假上班等節,本部均以基於維護母體健康考量,不准所請,並經本部
       於七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以七九臺華法一第0九四五三六號函、八十年一月二十四日以
       八十臺華法一字第0五一一九二四號函及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一臺華法一字
       第0六七三九七二號函先後函釋有案。
     二、本案所詢公務人員請分娩假期間,可否自行提前上班疑義一節,參照上開本部三項函
       釋之精神,應仍以避免為宜;惟為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在其自認身體狀況確實業已完
       全恢復之情形下,服務機關應可自行酌定其可否提前銷假上班,但當事人不可據以請
       領加班費,服務機關亦不可據以予以敘獎,俾免有違分娩給假,以維護母體之本意,
       併予敘明。(銓敘部83.05.23. (83)臺華法一字第0九九九0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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