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臨時派用機關現有雇員職稱應否依考試院決議改置為書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4.10.23. (八四)臺中法二字第12015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23日
     一、考試院第八屆第二三二次會議決議,旨在健全文官制度,貫徹憲法第八十五條所定考
       試用人之精神,爰除規定「各機關修正組織法規時,應將雇員改置為書記」外,尚規
       定「雇員制度宜採循序漸進方式廢止,現行雇員管理規則繼續適用至八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
     二、至於所稱臨時性派用機關人員之進用或核派,毋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然考試院
       上開決議旨在貫徹考試用人之政策與原則,其適用範圍是否包括派用機關,不無疑義
       乙節,......為使同一機關人員任用方式一致,免滋不平,並貫徹考試院政策,臨時
       派用機關仍應將雇員職務改置為書記。(銓敘部84.10.23. (八四)臺中法二字第一
       二0一五一八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