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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派用機關現有雇員職稱應否依考試院決議改置為書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4.10.23. (八四)臺中法二字第12015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23日
一、考試院第八屆第二三二次會議決議,旨在健全文官制度,貫徹憲法第八十五條所定考
試用人之精神,爰除規定「各機關修正組織法規時,應將雇員改置為書記」外,尚規
定「雇員制度宜採循序漸進方式廢止,現行雇員管理規則繼續適用至八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
二、至於所稱臨時性派用機關人員之進用或核派,毋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然考試院
上開決議旨在貫徹考試用人之政策與原則,其適用範圍是否包括派用機關,不無疑義
乙節,......為使同一機關人員任用方式一致,免滋不平,並貫徹考試院政策,臨時
派用機關仍應將雇員職務改置為書記。(銓敘部84.10.23. (八四)臺中法二字第一
二0一五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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