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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退休生效,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延長交代期間,可否發給兼職酬勞。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05.22. 八十六局給字第119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22日
一、行政院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臺八十三人政給字第二八九三九號函說明二之□規
定:「兼職人員兼職酬勞應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
他機關職務(含報本院或省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為支
給對象。非依上述規定兼職人員暨兼任本機關職務(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
支給。」
二、另銓敘部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七二)臺楷特三字第六一四七四號函釋略以,
公務人員退休生效後,已無公務人員身份,雖在奉派延長辦理交代期間,除於辦理交
代所必要之範圍外,自不能繼續執行職務。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年四月七日七十二
局貳字第八六三七號函轉准銓敘部同年三月三十一日(七二)臺楷特三字第一0六六
四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退休生效後,已無公務人員身份,自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至
如係機關首長奉准退休,而接任人員未及時派代前,其職務應另行派員代理。上開銓
敘部函所稱:「......除於辦理交代所必要之範圍外,自不能繼續執行職務。」,僅
限於分別辦理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四條(機關首長),第五條(主管人員),第六條
(經管人員)所規定應移交之事項而言。
三、綜上,公務人員自退休日起,既已無公務人員身份,其因本職而擔任之兼職,自同時
失其附麗,從而亦不合再發給兼職酬勞。本局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七十八局肆字第
一0一0三號函所釋:「奉准延長辦理交代期間,......其兼職車馬費宜依規定核實
支給。」應停止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05.22. 八十六局給字第一一九四一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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