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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可否應邀擔任不定期亦不支薪之電視臺節目主持人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6.12.02. 八六臺法二字第15534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2日
     一、貴部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外(86)人一字第八六0三0二八二0二號函,為請釋
       有關公務員可否應邀擔任不定期亦不支薪之電視臺節目主持人疑義一案,敬悉。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復查本部七十二年八月五日臺楷
       銓參字三一四八二號函釋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公餘參加電視演藝及歌唱等節目演
       出,如係業餘性質而無金錢報酬之給付,其演出並不妨礙本職之工作及尊嚴者,尚非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
       業務』精神之所不許。」再查本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77)臺華法一字第一七0八四
       九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如擔任電視臺之「常態」性質之節目主持人,已涉及公務員
       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業務」範圍。至於上開
       函釋所稱「常態」一語,依本部七十七年九月十七日(77)臺華法一字第一七八八四
       八號函釋係含有「固定」、「經常」與「持續」等意義。是以,本案 貴部建議公務
       員倘應邀擔任電視或廣播臺節目主持人,其性質屬不定期且未支薪者,似可以彈性方
       式授權各機關自行決定,以符實際需要一節,如確非常態性質之節目,且未支薪者,
       本部同意參酌上開本部七十二年臺楷銓參字第三一四八二號函釋規定辦理。
     三、復請 查照。(銓敘部86.12.02. 八六臺法二字第一五五三四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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