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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7.05.06. 八七臺法二字第16183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5月6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依上開規定,公務員原則上係不得兼職,惟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教學工作,此種兼
職係屬「兼課」性質,尚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銓敘部87.05.06. 八七臺法二字
第一六一八三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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