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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年終考績可否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7.07.17. 八七臺甄五字第16445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17日
一、貴府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七府人三字第一四八六五七號函,請釋有關多次育
嬰留職停薪前後年終考績可否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疑義一案,敬悉。
二、本案桃園縣環境保護局一般行政職系書記羅惠玲一員,八十一年三月至八十二年十一
月及八十四年六月至八十五年十二月分別奉准育嬰留職停薪,八十年、八十三年年終
考績考乙等、八十六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茲詢得否以其兩次育嬰留職停薪前後考績
年資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疑義一節,查本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八五臺
甄三字第一三五四四0八號函釋略以:「嗣後各機關公務人員如於奉准育嬰留職停薪
期滿後回職復薪,得以其留職停薪前之年終考績,併記回職復薪後年終考績,適用公
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嗣查本部上開函釋
係基於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有關國家為奠定民旅生存發展之基,應保護母性,並
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考量而同意放寬,得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辦
理。準此,在符合前揭政策考量之前提下,本案羅員自得以其兩次育嬰留職停薪前後
八十年、八十三年及八十十六年年終考績二年列乙等一年列甲等之條件,適用公務人
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復請查照。(銓敘部87.07.17. 八七臺甄五字第一六四四五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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