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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外縣市,倘住宿於親友子女私有房屋中,可否報支住宿費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87.07.22. 臺八十七處忠字第056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22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外縣市,倘住宿於親友子女私有房屋中,可否報支住宿費疑義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七府主一字第三一四二二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奉派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住宿自宅或親友家而無住宿旅館者,可否報支住宿費
       疑義,行政院前曾分別以臺七十八忠授字第一五0八七號、臺七十九忠授字第0七一
       一八號及臺八十一忠授字第一四0二一號等函釋,本處亦以臺八十四處忠六字第0二
       五五九號函釋略以:奉派出差依規定報支之交通費、住宿、膳雜費等係為支應公差實
       際發生之費用,並非津貼待遇;返家居住或夜宿親友家,不宜報領住宿費,公務人員
       出差報支住宿費用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本「誠實清廉」之精神辦理;出差
       住宿自宅人員既已發現有報支住宿費情事,似應予以繳回。上開行政院函釋均刊登於
       主計法規彙編內。
     三、檢附上述本處解釋函乙份。(行政院主計處87.07.22. 臺八十七處忠字第0五六七三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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