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營事業員工得否兼任執業消防設備師、士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7.10.24. 八七臺法二字第168674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0月24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復查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八日 臺銓華參字第一七四四
    五號函釋略以:「......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
    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
    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準此,消防設備師、士依規定需領證執業
    ,並受主管機關監督,為上開條文所稱之「業務」。本案所詢國營事業員工得否兼任執業消
    防設備師、士疑義一節,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銓敘部 87.10.24. 八七臺法二字第一六八
    六七四八號書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