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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資格,未經國家考試取得,有否侵害考試權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88.05.07. 選規字第049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5月7日
    主旨: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資格,未經國家考試取得,有否侵害考試權之疑義乙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考臺組壹一字第 02667號移文單轉貴會同
       年月十五日建師全聯(88)字第242 號函辦理。二、1.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規
       定:「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2.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之執業,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復規定:「本法第一條
       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8.其他依法規應領證書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準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係屬本部業務職掌。惟近年
       來社會發展快速,各種專門職業亦愈趨專業性,各類經濟活動及行業之分工亦日趨多
       元而精細,相關專技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與一般大眾之權益關係愈趨緊密,並涉及公共
       之利益與大眾之福祉。為因應此一趨勢,各職業主管機關爰配合訂定相關管理法律(
       規),建立相關專技人員管理或證照制度,以資管理規範。
     三、按何種專技人員或何種執業資格應由考試院辦理考試考選銓定之,本部前曾於民國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將有關職業主管機關辦理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考試研
       處意見函陳報請考試院政策決定,經考試院地九屆第七十次會議:「照專案小組報告
       修正通過並將研究結論交考選部配合執行。......」在案。其中有關何種技術人員或
       何種執業資格應由考試院辦理考試考選銓定之,前揭專案小組決議依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以「依法規」、「應領證書」、「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為三項檢視之指標,其中「依法規」係以職業管理法律及法律授權訂
       定之法規命令為限,排除職權命令與機關之內規;「應領證書」之規定,係指「職業
       證書」或「執業證照」而言;至於何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屬性之界定,參採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52 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內涵,即「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且需具備相當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之行業,即屬專門職業。
     四、經查內政部營建署主管之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件查人資格認可,係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加以規範,依該基準第二點規定「專業件查人應具
       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防火避難設施類: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
       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2.專科以上學校建築、營
       建工程、室內設計、土木工程等相關學系(科)畢業,曾於中央或省(市)或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三年,專科學校畢業
       者為五年。3.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室內設計等相關學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
       建築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五年,專科畢業者為七年。4.普通考試或
       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建築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具有五年以上建築工
       程經驗者。5.領有建築、土木等相關技術資格證者。6.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
       技術人員登記證者。7.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及其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工地主任結業證
       書者。(二)設備安全類: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2.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工
       程等相關學系(科)畢業,曾於中央或省(市)或縣(市)主短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
       作,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三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3.專科以上學校電機
       、機械等相關學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建築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大學畢
       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七年。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
       電機、機械類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具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5.領有昇降機裝
       修、電氣、機械或空調等相官技術士資格證者。」以及同基準第三點規定「具有第二
       點規定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投保意外責任保險文
       件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非領有專
       業件查人認可證者,不得辦理建築物安全件查及簽證工作。前項講習結業證書,係指
       參家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安全專業件查人講習結業,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且需具備相當之專業
       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基本上應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惟並無職業管理法律或法律
       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而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認可證」,性質上亦非屬執業
       證書,缺乏完善職業管理制度。又其資格認可,部分為現行相關國家考試及格資格,
       部分為學歷資格加工作年資或工地主任結業證書,部分則為技術士或建築物室內裝修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爰此,本部已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建議刪除前開以學歷資格加工作
       年資或工地主任結業證書、技術士或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等條件取得建
       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資格者等相官規定,並配合建立完善職業管理及證書核發制
       度,俾將該類人員納入專技人員考試範圍。(考選部88.05.07. 選規字第0四九九六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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