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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
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8.06.04.(88) 臺甄一字第17569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6月4日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
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查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
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得由技正兼任。」準此,該局歸列行政職系之組長、副組長及科
長,可由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正兼任。(銓敘部88
.06.04. (88) 臺甄一字第一七五六九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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