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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在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分娩,於該留職停薪屆滿時,如仍有育嬰留職停薪之
需要,且符合子女在三足歲以下之規定者,同意毋須先回職復薪即得再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8.10.19. 八八臺甄五字第181217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0月19日
一、貴府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高市府人二字第二七0七八號函,敬悉。
二、關於公務人員在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分娩,得否於該留職停薪屆滿當日毋須先
回職復薪,即復申請第二胎育嬰留萻停薪一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
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
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第二項第五款最長為一年外,均以
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揆其立法意旨,公務人員須子女在三足歲以下者,
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僅得至子女滿三足歲為止,如在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再行生育子女,得在原留職停薪三年期限內申請延長留職停薪。惟基
於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有關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保護母性並實施婦
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屆滿,如仍有育嬰留職
停薪之需要,且符合子女在三足歲以下之規定者,同意毋須先回職復薪即得再行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三、復請 查照。(銓敘部88.10.19. 八八臺甄五字第一八一二一七七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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