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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務人員依規定奉准每星期可兼課四小時,其兼課之路程是否應計算請假之時程,及可 否利用出差之便前往兼課等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11.29. (八八)局考字第030359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1月29日
    查銓敘部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七二臺楷銓參字第四六六0一號函規定:「……兼課往返
    途程所需時間,如在辦公時間內者,得併同兼課時數另加核算,按事假登記,年度內超過請
    假規定之事假天數者,以休假抵充,未具休假資格或已無剩餘之休假者,依規定扣薪。」複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七十四局參字第三五九四一號函規定:「…
    …學校課程配當,係依教育計畫排定,兼課之公務人員自宜先期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十四條(按現為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奉派公差期間兼課」與「公務員服務法」
    第九條不合,至於「公差之餘兼課」,亦僅得視公差性質於公差任務執行完畢後始可,且應
    經申請核准。其在差假之規定,則依事實為認定標準,其為兼課者以事假計算,其為公差者
    以公假論,……」有關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11.29. (八
    八)局考字第0三0三五九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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