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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本部 102年 1月30日台內消字第1020820603號函」及「本部 102年 5月17日台內消字第10 20822529號函」內容是否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3.08.20. 內授消字第103023284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20日
    主旨:函詢「本部 102年 1月30日台內消字第1020820603號函」及「本部102 年 5月17日台
       內消字第1020822529號函」內容是否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1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3年 8月11日法律決字第 10300610471號函辦理。
     二、查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略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一、法律明文規定。……」所稱「法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
       定,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施行
       細則)係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4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該施行細則第 9條之 1有
       關流向登記內容係在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前提下,就執行法律有關之解
       釋性、補充性、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與個資法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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