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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參加他機關公開甄選,是否須先簽經現職機關首長核可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9.08.03. 八九銓一字第19300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3日 查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關於所詢公務人員參加他機關公開甄選,是否須先簽經現職機關首長核可疑義,經查「公
務員服務法」或「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內尚無須先簽經機釋首長核可之相關規定
。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如有特殊需
要時,得指名商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