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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強查核公務人員違法出租專業證照之情事,並於辦理訓練課程時講授相關法令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08.24. 八十九局考字第2006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24日
    主 旨:請加強查核公務人員違法出租專業證照之情事,並於辦理訓練課程時講授相關法令
    ,避免貴屬同仁因出租專業證照而誤犯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臺八十九環字第一七八二0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八九法一字第一九二二二四六號函釋:「一、查領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者,如有出租或借用專業證照之情事,應依各該專業法規規
       定論處,......現職公務人員出租專業證照,並於同一時間擔任該承租證照之營利事
       業相關職務是否違反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一節,應依前開規定(即:視其本人是否參
       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認定其是否有經營商業之行為)審酌認定;惟縱令其不成立
       經營商業行為,如無法令依據,不論渠是否擔任與專業證照相同之營利事業職務,均
       亦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不得兼職之規定。」茲為加強查核並防範公務人
       員違法出租專業證照之情事發生,公務人員具有專業證照者,應主動向服務機關申報
       ,由該機關人事單位造冊列管,並檢送至各該核發專業證照目的主管機關。各權責機
       關應加強宣導,並在各項訓練課程中講授相關法令,加強同仁正確觀念,避免違法情
       事發生。
     三、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有違法出租專業證照者,除應依各該專業法規規定論處外,各
       權責機關應另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適當之行政懲處並副知本局。(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89.08.24. 八十九局考字第二00六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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