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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先後兩次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赴大陸地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
用等情事,該行為事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0.05.18. (九0)法字一字第202529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8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
投機事業」第十四條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是即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兼職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主義,且其例外必
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可。次查銓敘部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七四)臺銓華參字第三00六四號
函釋略以:「......『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
業上之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處理而言。......」有關公務員在報紙上刊登
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大陸地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一節,以該公務員既以本人名
義登報媒介大陸新娘,則其以『居間媒介人』之身分,廣為招攬業務,欲從事居間營業之心
顯已昭然若揭,應非所許。(銓敘部90.05.18. (九0)法字一字第二0二五二九八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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