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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 104年 7月 1日起消防機關依法得否繼續受理領有本部核發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之相關申請案件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7.03. 台內消字第10408231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3日
    主旨:函詢 104年 7月 1日起消防機關依法得否繼續受理領有本部核發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
       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之相關申請案件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104年 6月30日高市消防預字第 10432870600
       號函辦理。
     二、茲就旨揭事宜,本部說明如下:
      (一)查「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以下簡稱暫行
         人員須知)第 9點規定:「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
         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 500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 5,000人之翌年 6月30日止。」
         惟本部並無核發名為「執業證書」之文件,亦無如建築師等專技人員須請領開業
         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規定,而上開規定之意旨係為使國內之消防設備師、士達一定
         之人數,以執行消防法第 7條第1 項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業務行為,以保
         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茲因目前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因死亡、出國、
         任公務員不得兼職(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或個人生涯規劃等因素,並未
         實際執業,為貫徹上開規定意旨,爰消防法第 7條第 2項及暫行人員須知第 9點
         所定「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 500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 5,000人」
         人數計算以領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人數扣除現職公務人員及死亡者,
         作為認定基準。
      (二)復查本部於89年 4月18日核發第 500張消防設備師證書、 103年 1月 2日核發第
          5,000張消防設備士證書,截至 104年 6月30日止,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為 1
         ,564人,扣除現職公務人員( 353人)、死亡者(18人)及重複請領證書註銷者
         ( 2人)為 1,191人;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為 5,211人,扣除現職公務人員(
          1,242人)、死亡者(46人)及重複請領證書註銷者( 1人)為 3,922人,尚未
         達上揭暫行人員須知第 9點所定「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 500人且消
         防設備士人數滿 5,000人」規定,爰領有本部核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
         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仍可繼續執行業務,嗣後如達上開暫行人員須知所定人數時
         ,本部將另行處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
       南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福
       建省連江縣消防局、本部消防署所屬機關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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