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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府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屏府民行字第八二二九0號函,為請釋貴縣潮州鎮
民代表會現任主席許蘇OO暨前主席蘇OO、王OO、鄭OO等人因公涉訟輔助事件
,有關其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應以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認定為宜乙節,如
非現任機關首長是否適用乙案,敬悉。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06.21. 公保字第9002926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21日
一、貴府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屏府民行字第八二二九0號函,為請釋貴縣潮州鎮
民代表會現任主席許蘇OO暨前主席蘇OO、王OO、鄭OO等人因公涉訟輔助事件
,有關其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應以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認定為宜乙節,如
非現任機關首長是否適用乙案,敬悉。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
,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是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
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至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原則上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先從形式上
為初步認定。惟涉訟人員如為機關首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有關迴避規定之意
旨,本會前以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公保字第八九0四一三七號書函釋示,宜由具行政
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認定在案。至申請輔助者如係已卸職之機關首長,因其對輔助與
否已無核定之權限,當不生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所稱「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
件」之疑義,要否予卸職機關首長涉訟輔助,得由原服務機關自行認定,本會亦以九
十年一月十九日公保字第九000一六九號書函函釋在案。惟現任機關首長與已卸職
機關首長如係因同一案(事)件共同涉訟者,是否依法執行職務之認定,宜均由具行
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認定,以免產生上級機關與服務機關認定歧異。本案所詢,尚
請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辦理。三、復請 查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06.
21. 公保字第九00二九二六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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