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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轉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重行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90.07.23. 九十法一字第205006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3日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
       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準此,公務員得依法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之
       董事或監察人。前開兼任人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
       事長。
     二、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公務人員配合科技發展或國家重
       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服務經核准者,各機關應予留職停薪。依該辦法留職停
       薪之人員,雖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
       他職之問題,尚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但仍
       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一等相關規定。
     三、本部七十四年六月十日七四臺銓華參字第二五八八六號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八
       五臺中法二字第一三一九四三一號函、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五臺中法二字第一三
       七九八八0號書函、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八五臺法二字第一三七七七一三號書函及八
       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八六臺法二字第一四七六一七二號函等,與本號令牴觸部分,自即
       日起失其效力。(銓敘部 90.07.23. 九十法一字第二0五00六九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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