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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宿舍其使用借貸之標的已有不同,自不得再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10.09. 九十局住福字第3190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9日
一、查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事務管理規則玖、宿舍管理第十一條規定:「凡
經配定宿舍人員,如因職位職級年資人口之變動而申請調整宿舍時,應重行辦理申請
登記手續,依照分配標準予以重新分配。」惟如重新分配時,事務管理規則已經修正
,依修正後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宿舍分「首長宿舍」、「單身宿舍」
及「職務宿舍」三種,已無「眷屬宿舍」種類,按借用人、貸與人雙方合意重新借用
宿舍,其使用借貸之標的已有不同,起始點亦有異,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
法規從新原則」,此時已無修正前事務管理規則之適用,而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自不得再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是以,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配住另棟宿舍,應
即非修正前之宿舍,自無修正前規則所定「眷屬宿舍」相關規定之適用。
二、綜上,如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更換另棟宿舍,自應適用
修正後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至本局八十三年九月九日八十三局給字第三五0八
七號書函,乃係就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內容所為之解釋,而非重新規定,實與信賴保
護原則無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0.09. 九十局住福字第三一九0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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