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稱之「公庫」是否即為國(公)庫法所界 定之公庫疑義一案,續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0.10.16. 九十退四字第20651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稱之「公庫」是否即為國(公)庫法所界
       定之公庫疑義一案,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九十退四字第二○六四九二八號函,諒達。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
       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所稱再任
       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是以,貴屬臺灣
       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底民營化後,進入清算階段,清算期間依契約僱用
       之人員,前經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九十退四字第二00二七三六號書函解釋略以,
       如所支領之待遇係由公庫支給,自應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三、復查公庫法第二條規定:「(第一項)為政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機
       關稱公庫。(第二項)中央政府之公庫稱國庫,。」國庫法第四條規定:「中央政府
       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本
       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之。」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
       定:「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係指在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具有單位預算之
       機關,暨其所屬之分支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茲以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八十九年底民營化後,進入清算階段,其停業期間之預算係編列於貴局附屬單位預
       算項下,而非屬單位預算,爰經財政部九十年八月十日臺財庫第0九00三五0八四
       三號函釋,自非屬國(公)庫法所稱之公庫。惟上開函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九條所稱「公庫支給」之疑義,仍請貴局洽本部認定在案。
     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稱「公庫支給」疑義一節,查司法院釋字
       第四八0號解釋理由書說明略以,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施行細則或命令究竟是否已超越
       法律授權,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
       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領受月退休金後
       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之目的,係為避免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因可兼領再任俸給及月退休金,以致產生其所得高於同等級持續任職者之不公平現象
       ,亦可避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是以,上開所稱「有給公職」之範圍,參照司法院三
       十五年七
       月十八日院解字第三一五九號函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俸給,不僅指
       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
       所稱之俸給不以國家預算內開支者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
       開支者,亦包含之。」應係指由政府預算支給待遇之職務,均屬有給公職之範圍,故
       公庫法所界定為政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公庫」,與公務人員退休
       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界定之「由政府預算支給待遇之公庫
       」的概念有別。
     五、另查預算法第十八條規定:「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
       機關單位之預算。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
       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準此,特種基金(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公營事業之營業
       基金屬特種基金之一種)之預算為政府預算之一環;從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各
       基金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支給機關。」本案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
       底民營化後,進入清算階段,停業期間之預算,既係編列於貴局附屬單位預算項下,
       則其以契約僱用人員所支付之薪津,自屬由政府預算所支付之薪俸;故再任該公司清
       算期間之職務者,自應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