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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何颱風來襲停止辦公及上課,只有週一至週五才會宣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10.18. 九十局考字第029863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一、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
       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十條規定:「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
       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及第十五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學校
       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
       之規定。」茲以前揭作業辦法係以「政府各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為其適用範圍,各
       機關及事業機構,如因應業務特殊需要,亦得準用前揭作業辦法另訂單行規定,以為
       適用。至於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亦已排除前揭辦法之適用。
     二、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茲以公務人員自九十年起實
       施週休二日,全國各機關學校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日均為例假;至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諸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
       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尚無停止辦公
       之適用。基此,各通報權責機關實無必要於星期六、星期日發佈停止辦公及上課。至
       於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規定,係依下列原則
       處理: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
       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可參照行
       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現已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辦公
       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
       方協商辦理。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僱主不得視為
       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僱
       主斟酌情形辦理。」併此敘明供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0.18. 九十局考字第0
       二九八六三號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0.26. 局考字第0九四00六五四二八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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