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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務人員代表機關學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央機關員工球類比賽,如逢例假日舉辦,參加 人員得否補休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4.29. 局考字第09100109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29日
     一、查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0)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查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
       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其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
       機關而言,為星期六及星期日,當無疑義,且在一般其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
       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活動,
       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
       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
       休方式處理,較為妥適。」復查行政院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臺八十八人政考字第
       二00一四四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奉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
       ,准予差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擇期補休,惟因業務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因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致無法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補休者,得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准在三個月內補休
       完畢。」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須於例假日奉派實際執行職務或各機關確有業務需要
       ,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參與者,始得准予補休。
     二、另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
       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第六點附則(一)規定:「各機關辦
       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如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
       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
       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方式為之,亦非各機關因業務需要,於例假日強制指定或指
       派共同參與者,尚非屬上開規定得准予補休之範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4.29
       . 局考字第0九一00一0九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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