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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第四屆總統杯中央機關員工球類錦標賽」部分球類之比賽期程適逢例假日,參加人員 是否准予一個月內擇期補休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05.10. 局考字第0910014119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10日
    主旨:貴會請釋有關「第四屆總統杯中央機關員工球類錦標賽」部分球類之比賽期程適逢例
       假日,參加人員是否准予一個月內擇期補休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農人字第0九一00八0三八二號函。
     二、查本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局考字第0九一00一0九六八號函釋略以:「..二
       、查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查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
       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其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機
       關而言,為星期六及星期日,當無疑義。且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
       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活動,
       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
       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
       休方弛浮理,較為妥適。』復查行政院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八人政考字第
       二00一四四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奉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
       ,准予差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擇期補休,惟因業務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因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致無法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補休者,得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准在三個月內補休
       完畢。』依上述規定,公務人員須於例假日奉派實際執行職務或各機關確有業務需要
       ,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參與者,始得准予補休。三、另查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文
       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
       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第六點附則(一)規定:『各機關辦理文
       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
       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
       積極鼓勵踴躍參與。』茲以各機關學校人員參加本局主辦之中央機關員工球類比賽,
       以其並非於例假日奉派實際執行職務,且依上開要點規定,文康活動辦理時間應不影
       響業務正常進行,以採鼓勵踴躍參與方式為之,亦非各機關因業務需要,於例假日強
       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參與者,尚非屬上開規定得准予補休之範圍。」本案所詢事項,仍
       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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