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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君陳情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及○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20.北市法二字第09631692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20日
主旨:關於陳○○君陳情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及○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 8月13日北市都財字第09633492300號函。
二、本案依 貴局來函說明及所附資料得知之原因事實略為:陳○○君陳情理由係 貴局
於民國(下同)48年先行出賣旨揭地號所在房屋於原配售人陳袁○君,其後陳君再出
賣房地於後手周孫○○○君,伊於82年再向周君買受本案標的所在房地,並主張 貴
局應將旨揭地號土地逕為移轉於其所有案。
三、上開事實,果屬實情,本案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倘暫先不論本案之時效消滅問題,
本案陳情人陳○○君雖得以民法第 348條之買賣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惟陳君據以請
求之對象為其前手周○○○君, 貴局並非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故不負有移轉旨揭土
地於伊之義務,陳君與其前手之買賣紛爭,係屬其間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是本
案除經由法院以確定判決或陳情人與其前手、前前手達成協議外,似無他法得將該土
地逕予移轉於陳君。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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