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聘用人員可否應他機關任務編組聘兼或借調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08.09. 部法一字第09121663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9日
    聘用人員得否兼任他機關任務編組職務一節,說明如下:查公務員服
    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次查本部七十五年九月八日(七五)臺銓華參字第四三一九三號函釋略以:「......聘僱人
    員既為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自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約束。」復查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第二條規定:「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四條規定:「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約聘期問。二
    、約聘報酬。三、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依上開
    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以契約定其業務內容、義務及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等事項,準此
    ,聘用人貝擬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者,除應有法令規定外,尚應受聘用契約所定義務之限制
    。(銓敘部 91.08.09. 部法一字第0九一二一六六三三七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