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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為落實加強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 (借) 專業證照或兼職之情事,請各機關確依公 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應包括聘僱人員) 列入查核,請查照轉知 。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2.02.18. 局考字第0920003401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2月18日
    主旨:為落實加強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 (借) 專業證照或兼職之情事,請各機關確依公
       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應包括聘僱人員) 列入查核,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工程企字第0九二000五二四0
       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七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七十五) 臺銓華參字第四三一九
       三號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五九號解釋『謂本
       條所稱之俸給,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
       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所稱之俸給,不以由國家開支者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
       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者,亦包括在內』。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第二條第二項訂有『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
       限』,『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中亦有『各機關約聘人員於年度
       編制概算......』之規定。綜上所述,聘僱人員既為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自應受『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約束」。
     三、有關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院授人考字第0九一00二五0二九號函訂定
       「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 (借) 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畫」之查核對象係為公務員
        (應包括聘僱人員) ,惟有關技師部分,似有部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 
       (以下簡稱機關) 未將聘僱人員 (或研究性機關之研究人員) 列入查核對象,
       查本案各機關將所屬員工具技師證照人員送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察之名冊,大
       多未列聘僱人員及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員等研究人員,爰重申請各機關依該計畫應
       查核之對象,確實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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