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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日數之計算,是否扣除紀念日、民俗節日或勞動節放假 日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4.07. 部法二字第0922232654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7日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
       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
       間為準。」所稱「例假日」,指經常性、固定性之休息日,亦即應包括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一條規定之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般機關為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及其他法令規
       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又上開規定所稱「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指請延長病假期間逢例假日者,該例假日不予扣除,並仍計算於延長病假之請假日
       數,故延長病假期間之計算,與是否補假無涉。如:某甲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至同年
       六月三十日奉准請延長病假,即為延長病假九十一日,該期間所逢星期六、星期日及
       清明節(六月日)均不予扣除,合先敘明。
     二、另查銓敘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九)法一字第一九七五六七七號書函釋略以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兼具勞工
       身分者,除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
       外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得按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相互比較,公
       務人員法令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者,可適用公務人員法令規定:如低於勞動
       基準法相關法令者,即應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之規定。......因『公務人員週休
       二日實施辦法』係基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故凡適用公務員
       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實施週休二日者,其紀念日及節日應一併適用『公務人員週休二
       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方符公務人員週休二日之立法意旨。至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規
       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是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例假日之計算,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併此敘明
       。(銓敘部 92.04.07. 部法二字第0九二二二三二六五四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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