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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清江擬兼任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董事職務一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4.09. 部法一字第0922236400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9日
主旨: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清江擬兼任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董事職務一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
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復查本部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八五臺法二字第一三五九三
七四號書函略以:「......本案臺灣糖業公司派員兼任其再轉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
人,如非屬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者,即違反上開規定。」準此,公務員須依法及代表官股,始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
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所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清江擬兼任華揚史威靈
飛機公司董事職務一節,請依上開規定辦理。(銓敘部 92.04.09. 部法一字第0九
二二二三六四00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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