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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因請求撤銷八十一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及八十三年另予考績,並辦理八十三年年終考績 提起復審案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4.11. 公保字第092000249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1日
    主旨:有關張○○女士、劉○○女士等二人因請求撤銷八十一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及八十三
       年另予考績,並辦理八十三年年終考績提起復審案,其復審管轄機關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臺復審字第0九二00四一二0二號函。
     二、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
       休。三、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次按銓敘部組織
       法第一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第
       三條規定:「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
       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第四條規定:「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一、......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復依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
       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第五條規定
       :「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
       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項。......。」是依上開規定,有關公務人員考績除法制及銓
       敘審定事項為銓敘部主管外,其執行事項,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主管機關則為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茲以本案張○○女士等二人所不服之標的,係屏東縣政府所為否准渠
       等請求撤銷八十一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及八十三年另予考績,並辦理八十三年年終考
       績案,基於公務人員是否應予以辦理考績作業為機關首長之職權,尚不涉考績之法制
       事項或銓敘審定事項。爰此,張○○女士等二人所提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
       二條準用訴願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其復審管轄機關。有
       關本案張○○女士、劉○○女士等二人所提復審案之管轄,爰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2.04.11. 公保字第0九二000二四九二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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