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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甄審委員會委員或一般同仁,得否申請調閱\甄審委員會相關會議記錄檔卷,並要求影
印、複製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4.14. 部銓一字第0922234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4日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六條規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
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
予以懲處。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
之申請。機關甄審委員會委員或一般同仁得否申請調閱\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檔卷,並要求
影印、複製一節,因甄審委員會會議之紀錄,係屬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六條辦理陞遷業務應
予保密之事項,故除於甄審會議上,為評審之必要,人事單位應予提供,俾供甄審委員查閱
\作為評審之參考外,會議以外之期間,機關自得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拒絕有關閱\覽
、抄錄或複製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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