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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結算後辭職人員因保管使用公務財產尚未歸還且交代不清,致未辦妥離職手續,得否發 還福利互助結算金暨申請期限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92.04.21. 住福利字第092030378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21日
     一、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停辦並依年資辦理結算,故自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起,各中央機關、學校對於已辦理結算之互助人於免職、離職、辭職、奉准
       退休(職)、資遣或調離中央機關、學校之人員,應隨時辦理核發結算金作業,其結
       算總金額係一次完全核發,並由各機關、學校在離退之當年度人事費項下支應。故有
       關各機關人員辭職,其辭職手續經機關首長核定即已生效,故自辭職生效,依規定即
       應核發辭職人員結算金。
     二、至於辭職人員未辦妥手續乙節,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員逾
       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
       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
       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及第十八條規定:「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
       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因結算金並無禁止扣押之規定
       ,本案貴府可依上揭規定,併參照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審酌辦理。(公務人員
       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2.04.21. 住福利字第0九二0三0三七八八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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