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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無法依個人申請提供他人是否經銓敘審定之相關資料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5.23. 部銓三字第092224592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3日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一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二項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
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十八條規定: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
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準此,某甲函詢某乙是否經過本部銓敘審定,
依上開規定,本部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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