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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6.20. 部法一字第0922259031號函(一)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20日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其中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含公
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本部八十年二月二日八十臺華法一字第0五一八二六0號函、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一八九二三號書函、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法一字第
二0一五八五八號書函、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部法一字第0九一二一二0一七四號書函、九
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二一五五五0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解釋未合
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銓敘部92.06.20. 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二五九0三一號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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