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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政務人員兼任總統府無給職顧問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8.04. 局力字第09200238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4日
    案經函准總統府秘書長民國92年 7月18日華總人一字第 09200124300號函、銓敘部民國92年
     6月20日部法一字第0922259437號函(如附件)略以:
     一、總統府秘書長:總統為擴大國政諮詢層面,積極借重各方傑出專業人才,爰參照各機
       關行政慣例,於該府組織法所定職務及員額外,遴聘國內外具有聲望之學者專家、產
       經及文化藝術領域卓有成就者或社會賢達人士擔任無給職顧問,此類人員因未受有俸
       給或支領任何報酬,其遴聘並未涉及員額或預算問題,純為榮譽職,且非依法令從事
       公務,故不屬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號解釋所稱之「公職」範圍。
     二、銓敘部:凡受有俸給依法令從事公務者,皆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其他依法
       令從事公務者,則為該法所稱之公職,不以受有俸給為限。故「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對象,能否兼任總統府無給職顧問一節,端視無給職顧問是否為司法院釋字第42號
       解釋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如是,凡「公務員服務法」所適用之對象兼任是
       項公職,須有法令規定始得為之。茲以案內無給職顧問一職,尚非「中華民國總統府
       組織法」第15條所明文設置之國策顧問,且其是否係屬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所稱之
       「公職」,亦涉無給職顧問之實際工作內涵;故宜由總統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認定,
       該職務是否為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而定;倘其非屬公
       職,則公務員兼任即非須有法令之依據;反之,則否。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
       定公務員限制兼職之規定,並未設有兼職數之限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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