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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一案,請照核復事項 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2.09.16. 院授人力字第09200278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16日
    主旨: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一案,請照核復事項
       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貴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臺財融(二)字第0九二二00
       0六五三號函辦理。
       核復事項:
     一、有關公務員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一節,准銓敘部本(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二五四六七0號函
       送「研商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時,該子公司之股東僅有金融控股公司,
       故政府或國營事業機構於金融控股公司有一定比例之持股,可視為政府或國營事業機
       構對該子公司具有延伸性之官股股權。公務員如兼任具有官股股權之金融控股公司子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尚無牴觸在案。
     二、代表公股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再由金融控股公司指派擔任百
       分之百持股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時,上開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兼職應視為一個兼職,
       並以支領一個兼職酬勞為限。另公務員派兼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應依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院授人力字第0九二00五四五五八號函等相
       關兼職規定辦理。(行政院 92.09.16. 院授人力字第0九二00二七八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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