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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臺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函,為有關迴避相關疑義乙案,敬悉。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5. 公保字第09200072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一、臺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函,為有關迴避相關疑義乙案,敬悉。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第二項)前項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
       。......。」所稱「保障事件」依同法第四條規定,係指本會審議決定之復審、再申
       訴事件。是上開第七條之迴避規定,係明定本會審理或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其
       適用,其規範尚不及於各機關辦理考績、獎懲或申訴業務之人員。
     三、復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考績委員會組織
       規程第七條等規定,對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亦訂有相關迴避規定,本案所詢各節似得
       參酌。如對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成員之迴避仍有疑義,請逕洽公務人員考績法規主管機
       關銓敘部查詢,以為便捷。
     四、復請 查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5. 公保字第0九二000七二
       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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