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直轄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3.01.14. 院授人力字第092004046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14日
    主旨:配合考試院院會決議,直轄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規
       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定,報本院備查,請照辦。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三0七三二四號書函轉考
       試院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六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