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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3.01.14. 院授人力字第092004046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14日 主旨:配合考試院院會決議,直轄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規
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核定,報本院備查,請照辦。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三0七三二四號書函轉考
試院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六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