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縣(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後陳報內政郭
紜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3.01.14. 院授人力字第092004046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14日
主旨:配合考試院院會決議,縣(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
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後陳報貴部備查,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三0七三二四號書函轉考
試院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六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內政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