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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卸職後申請在職期間因公涉訟輔助,應由何機關認定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9.13. 公保字第09300075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13日
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旨在貫徹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使機關
首長對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予以迴避。至申請輔助者如係已卸職之機關首長,因其
對輔助與否已無核定權,當不生違反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疑義。是以,要否予
卸職機關首長涉訟輔助,仍應依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由原服務機關本於職責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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