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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借調國立大學教師擔任特定職務時,該受借調人於借調期間返校義
務授課,得否核給公假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3.10.11. 部法二字第0932419249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主旨:所詢行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借調國立大學教師擔任特定職務時,該受借調人於借調
期間返校義務授課,得否核給公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局考字第0九三00二九九一九號書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附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次
查本部七十二年十一月二日 72 台楷銓參字第四六六0一號函復略以:「公務員兼課
往返途程所需時間,如在辦公時間內者,得併同兼課時數另加核算,按事假登記,年
度內超過請假規定之事假天數者,以休假抵充,未具休假資格或已無剩餘休假者,依
規定扣薪。」復查本部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八五台中法四字第一二四七二五六號函
復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二條:『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
員為適用範圍。』準此,本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自各大學借調之專職委員,係以
全部時間至該會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應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其於辦
公時間前往原借調學校兼課之請假問題,仍請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是以,本
案國立大學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服務期間,如有兼任原借調學校教學工作者,仍請依
上開規定辦理事假或休假登記。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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