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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執行程序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4.10.27. 部法二字第0942547535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主旨:有關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執行程序相關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6條規定:「(第 1項)年終考績以 100分
       為滿分,分甲、乙、丙、丁 4等,各等分數如左:……丁等:不滿60分。(第 3項)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二、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
       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
       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同法第12條規定:「(第 1項)各機關辦理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
       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
       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 2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同法第18條
       規定:「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 1月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第 1項)……考列丁等者,應檢附
       其考績表。……」。第21條規定:「(第 3項)各機關考績案經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
       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績列丁等……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
       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次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
       考績(成)要點(以下簡稱考績(成)作業要點)第 14.點規定:「(第 3項)考績
       (成)列丁等者,應教示:『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
       )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等文字」合先敘明。
     二、另查公文程式條例第 2條規定:「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一、令:……任免、獎懲官
       員……時用之。」茲以實務上,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人員免職係以收受考績通知書之次
       日起停職,並以該考績通知書作為復審救濟程序標的,惟因部分機關就考列丁等人員
       應否核發免職令及其停職應於何時開始起算等迭生疑義,為使考列丁等執行程序具體
       明確規範、齊一作業程序及符合公文程式條例規定,爰於本(94)年10月18日邀集相
       關主管機關及人事機構開會研商獲致作業程序說明如下:各機關於辦理年終考績考列
       丁等案件,同時踐行考績法第14條規定之考績作業程序者,即得將考列丁等與累積達
        2大過,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之獎懲案件結合,除符合法制規定外,並達成簡化作業之
       目的。爰擬具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作業程序流程表(如附件 1)如下:
      (一)服務機關部分:
         1.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考績法
          第14條第 1項);直屬機關首長則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組
          織規程第 3條第 1款)。2.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考列丁等人員,處分前應
          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績法第14條第 3項)
         3.機關長官覆核後,依考績送審程序送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並副知
          核發免職令之權責機關。(如附件 2)
      (二)主管機關部份:
         1.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所屬機關之考績後,報送本部銓敘審定。(如
          附件 3)
         2.經本部銓敘審定之考績案件,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依考績報送程序退還
          服務機關。(如附件 5)
      (三)本郭砥分:依規定儘速辦理年終考績銓敘審定案件後,退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
         屬機關並副知核發免職令權責機關(如附件4 )。
      (四)處分作成部分:
         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案經本部銓敘審定後,服務機關(或免職令核發權責機關)製
         發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應同時送達受考人,免職令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
         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1條 3項)
         ;免職令經送達受考人收受之次日起,應發生停職效力(免職令範例如附件 6)
         ,不待再另為停職處分,此即為救濟期間之開始;考績通知書範例(附件 7)。
         又其因職務當然停止,各機關應即依送審程序,辦理其停職動態登記。
      (五)其他簡化事項:
         1.當事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出救濟(或於救濟期間提起救濟結果仍確定免職)
          致免職確定,為簡化作業流程,各機關毋庸再行令免,逕由服務機關送動態登
          記通知本部(副知上級機關)。
         2.現行實務上服務機關核發考列丁等考績通知書時,尚須核發停職令之作法,應
          得予簡化作業流程免發。
     三、本案係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執行作業程序,各機關爾後辦理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作業時,
       請依照上開程序辦理,以齊一作業程序。又本書函發布前之考績考列丁等案件執行程
       序,仍請依現行實務上作業程序辦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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