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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民眾建議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得核給公假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5.01.02. 部法二字第0952581991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日
    主旨:有關民眾建議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得核給公假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4年12月22日局考字第0940038703號書函轉來貴部同年月16
       日臺內戶字第0940071361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
       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次查本部88年
        4月26日88臺法二字第 1755842號函釋略以:「......公假之給予,需同時符合以下
        3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之邀請。其二,此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
       經長官核准。......。」準此,公務人員應國內機關邀請參加活動,係由服務機關覈
       覆認定是否與職務有關,並由機關長官視實際需要核准公假。案內有關全面換發新式
       國民身分證之申辦及領證,均核與上開公假要件未盡相符,似不宜核給公假。
     三、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又查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以曠職論。」準此,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親自申辦及領取國民身分證,須依請假程
       序辦理;違反者,以曠職論。至於利用公餘時間申辦及領取國民身分證者,不生請假
       、休假或公假之問題,併予敘明。(銓敘部 95.01.02. 部法二字第0九五二五八一
       九九一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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