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務員從事網路拍賣經營,因具有規度謀作及營利之性質,仍不得為之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1.25. 局考字第09500008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5日
    主旨: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員從事網路拍賣經營,因具有規度謀作及營利之性質,仍不得
       為之,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 95 年 1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0952592571 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依銓敘部上開函釋以:查公務員服務法 (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 13 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
       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
       在此限。」復查該部 74 年 7 月 19 日 74 台銓華參字第 30064 號函釋略以:「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
       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
       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於『投資』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與本人實
       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有別。……」準此,公務員從事網路拍賣經營,因具有規
       度謀作及營利之性質,故尚難謂非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
       ,爰公務員仍不得為之。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等單位
    副本:銓敘部等單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