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復臺南市政府建議關於警察宿舍搬遷,比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方式辦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2.17. 局授住字第09503017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17日
     一、按公教人員續住原服務機關眷屬宿舍,係為安定一般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一時權宜措
       施,並非「權利」,合先敘明。
     二、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文略以:「憲法第 7 條
       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立法機關基於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
       別對待。…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
       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
       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
       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
       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
       度之照顧。…。」該解釋理由書內更敘明:「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之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後段『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
       ,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之規定,固係以照顧遺眷為目的,但
       不問其子女是否確有由國家照顧以解決居住困難之必要,均賦與其承購房地並領取與
       原眷戶相同補助之權利,不無明顯過度照顧之處。…。上開條例規定與限定分配國家
       資源以實現實質平等之原則及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未盡相符,立法機關就其與本解釋
       意旨不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三、另行政院 92 年 12 月 10 日訂定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18 
       點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眷舍之房地處理,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又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規定,「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縣(市)自治事項之
       一。本案臺南市政府建議警察宿舍搬遷比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方式辦理一節
       ,仍應由該府本權責依規定自行核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