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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不得應聘為研究助理並支領費用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5.10.14. 部法一字第095271059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主旨:承詢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可否應聘為研究助理並支領費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5年10月 5日局考字第0950022844號書函轉台端同年 9月29
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 1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復查本部92年 5
月 9日部法一字第0922240011號電子郵件解釋意旨,公務員如同時兼具公部門及私部
門兩種專任職務,即已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限制兼職之規定。是以,基於服務法
第14條第 1項規定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免影響本職公務之旨,公務員
在職進修期間,尚不得應聘為研究助理。
正本:黃○○君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chief@c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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