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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首長兼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範圍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5.12.18. 部法一字第09527340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主旨:承詢機關首長兼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是否應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報經上級機關許
       可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局力字第 0950033173 號書函。二、查公務人員服
       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
       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復查司法院釋字第 4
       2 號解釋文略以:「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
       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再查本部 86 年 1月 7 日 8
       6 台法二字第 1402290 號書函釋意旨,公務員兼任政府機關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
       因非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項規定所稱之「公職或業務」,尚不受該條文之限制。準
       此,機關首長可否兼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即涉上開職務是否係屬司法院釋字第 4
       2 號解釋所稱之公職或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而定。如係屬公職,則須有法令之依據,
       始得為之,並應經上級機關許可;反之,如係屬機關內部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則兼
       任該職務即非須有法令之依據。至於機關首長兼任機關內部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是否
       應經上級機關許可,因非服務法規範範圍,本部無意見。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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