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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或休假期間,兼任無給職旅行社導遊或領隊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12.26. 局考字第095003373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主旨:有關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或休假期間,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旅行社導遊或領
       隊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 95 年 12 月 14 日部法一字第 0952732673 號電子郵件副本辦理,並檢附
       上開函文影本 1 份。
    正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銓敘部
       附件:銓敘部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部法一字第 0952732673 號
    主旨:承詢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或休假時間,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旅行社導遊或領
       隊一案,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5 年 12 月 8 日局考字第 0950033604 號書函轉台端同
       年月 5 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
       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復查本部 63 年 4 月 20 日 63 台為典三
       字第 2541 號函略以:「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所謂業務,係指運用腦力或技術而
       為之營業行為,如律師、醫師、會計師等應均屬之。本案旅行業導遊人員。經函准交
       通部觀光局解釋:『須經過測驗,參加專業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並受僱於旅行業後
       ,才能申請領取執業證,其執行業務,屬於營業性質之服務行為。』因受上開規定限
       制,應在禁止兼任之列。又公務人員之身分,並不因休假而消滅,故利用休假或經機
       關長官核准,亦不得兼任執業……」準此,以旅行社導遊或領隊,依導遊人員管理規
       則第 7條第 2 項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2項規定,均須領取結業證書,始
       得請領執業證執行業務,為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故公務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縱於下班時間或休假期間,亦不得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旅行
       社導遊或領隊。
    正本: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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